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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集团公司条件及办理程序

发布日期 :2017-04-20 15:38访问:3次发布IP:219.234.128.206编号:42414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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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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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集团公司条件及办理程序

办理集团公司条件及办理程序

集团公司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有----谷经理---- I33*2II*3I3I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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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概念

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,以母子公司为主体,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,由母公司、子公司、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。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。

集团应具备条件

1、企业集团的母公司(核心企业)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,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;

2、母公司(核心企业)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;

3、企业集团的母公司(核心企业)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;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,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;

4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。

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

设立企业集团,一般要经以下步骤:

第一步:咨询后领取并填写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,同时准备相关材料;

第二步:递交名称登记材料,等待名称核准结果;

第三步:领取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及相关材料,同时领取《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》等有关表格;

第四步:递交申请材料,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等候领取《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》;

第五步:领取《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》后,按照《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》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取《企业集团登记证》。


1、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,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;

2、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;

3、母公司(核心企业)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“集团”或者“(集团)”字样;

4、子公司(集团的成员企业)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。

5、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,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。

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

依照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要求,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,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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